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9号)要求,为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8月底前,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国家级试点单位和省级试点单位分别围绕国家试点任务和我省自行确定的试点任务开展“五公开”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形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打通政府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积累经验、提供基础数据,为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一)国家级试点范围。按照国家试点工作安排,确定哈尔滨市道里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东宁市、佳木斯市汤原县、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鸡西市密山市和绥化市肇东市等7个县(市、区)为国家级试点单位。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等方面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二)省级试点范围。按照省试点安排,确定伊春市铁力市、双鸭山市友谊县、七台河市勃利县、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鹤岗市萝北县、黑河市逊克县、绥芬河市和抚远市等8个县(市)为省级试点单位。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户籍管理、涉农补贴、医疗卫生、城乡规划、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方面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试点工作。

    三、具体任务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试点内容,认真组织指导试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梳理公开事项目录。要组织各试点单位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公开内容,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公开事项标准。要组织各试点单位在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的基础上,逐项确定试点内容涉及的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内容要求、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公开标准要覆盖该事项“五公开”全流程和发布、解读、回应等公开工作全环节,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实施中还要不断细化、完善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规范公开工作流程。要组织各试点单位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

    (四)完善公开方式。要组织各试点单位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同时,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绥芬河市、抚远市参照以上具体任务开展试点工作。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我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备案(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各市(地)、省直接管理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并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市〔地〕、省直接管理县〔市〕负责)。

    (二)组织开展试点。国家级试点。试点时间为期一年,2018年8月底前完成国家试点各项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承担国家级试点任务的市及试点县〔市、区〕负责)。

    省级试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试点各项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承担省级试点任务的市〔地〕、试点县〔市〕负责)。

    (三)组织试点验收。各市(地)、省直接管理县(市)要对试点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建议等进行总结,做好验收准备。

    国家级试点验收。2018年7月10日前,承担国家级试点任务的市要组织好试点验收,并将试点工作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国家级试点任务的市负责)。

    2018年7月底前,对国家级试点单位的试点情况进行全面验收;2018年8月底前,形成我省国家级试点工作总体报告,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级试点验收。2018年9月底前,要组织好验收,并将试点工作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省级试点任务的市〔地〕、省直接管理县〔市〕负责)。

    2018年10月底前,对承担省级试点任务的各单位试点情况进行验收;2018年12月底前,总结省级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为在全省推广做好准备(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省直接管理县(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内容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确保有专人负责,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市〔地〕、试点县〔市、区〕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做好分类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对编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帮助和指导试点单位做好政务公开相关标准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开阔思路、创新举措,使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形式更灵活、方式更多样,深入推进“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的标准化规范化。要丰富形式、完善载体,通过开展社会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估,广泛收集公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各市〔地〕、试点县〔市、区〕负责)。

    (四)加强工作交流。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市(地)及试点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网站首页开设试点工作专题,集中展示本地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加强示范引导,监督试点工作进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促进相互学习借鉴(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试点县〔市、区〕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将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就试点单位经验做法组织开展交流活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做好考核评估。各市(地)及试点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各市〔地〕、试点县〔市、区〕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全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省直单位共性责任目标考核等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