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城乡低保特困提标工作已全面完成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黑民政办[2017]118号)文件精神,我市在201711月开展了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提标工作。

本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3710/年提高到3780/年,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021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530/月提高到540/月,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344元。确定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14520/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10164/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7548/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5280/年。以上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保障金的20171-12月的差额部分已经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