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日期:2018-11-12  发布人:穆刚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6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东宁市司法局、东宁市人民法院、东宁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按照人民陪审员数量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数三倍的标准,东宁市应有人民陪审员70名,原有25名,现需增选4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会同司法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由市司法局负责。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由市司法局负责。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由市公安局负责。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会同司法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由市司法局负责。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由市法院负责。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东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由市法院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一)请于2018年11月8日至12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东宁司法局基层股报名。

   (二)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登录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下载,也可到东宁市司法局基层股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东宁市司法局 

东宁市人民法院

东宁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