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制度

日期:2016-01-0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7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种子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局领导、种子站站长。
    二、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法规。
    (五)黑农委函[2006]277号文件。
    三、申报条件
    (一)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经营场所、库房等)和流动资产。企业净资产总额大于等于申请注册资本。
    (二)具有种子检验室2间(500万总面积不少于30m2、1 00万总面积不少于20m2)、光照幼苗培养箱2台(每台不少于250L)或幼苗培养室一间(每间≥4m2)、干燥箱一台,干燥器一个、粉碎机一台、天平三台(精度分别为1/10、1/100、1/1000;量程分别为0.1-5000.0g、0.01-200.00g、0.001-200.000g)、分样器三台(大、中、小号各1台)。具有2名(500万)、1名(100万)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包括风筛式清选机、重力式精选机、计量包装秤(称量设备)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的种子加工设施。
    (四)有种子仓储设施(500万面积500m2以上、100万面积300 m2以上)和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五)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500万面积60m2以上、100万面积40m2以上)。
    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加工设备、经营场所、库房等固定资产为自有,不能租用;所要求的检验室、仓储设施、经营场所面积均为使用面积;质量检验、加工技术、贮藏保管人员均为自有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四、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原件,包括验资报告(要详细说明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和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四)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材料受理。县种子管理站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受理本辖区(系统)种子企业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应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报县种子管理站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法规办承办人受理,站长、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实地评审。县种子管理站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组织相关行政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评审。
    (三)办理批件。县种子管理站根据实地审查小组的实地审查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异议的种子企业报县农业局主管主任审批,办理批件;对有异议的种子企业,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实地审查评审。
    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长期进行公布( http://www.mdjagri.gov. 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