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签证制度

日期:2016-01-0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1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植检植保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站长 
二、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第5号令发部,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第十九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三)《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验实施办法》(1998年1月26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5号》修订发布)。
(四)《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三、申请条件 
(一)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二)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三)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四)符合前三款条件的,报检人在种子、种苗收获前30天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报检人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产地检疫申请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收费如下:

 

作物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备注

说明

起点 
额(元)

收费额占 
货 
值比率%

起点 
额(元)

收费额 
占产值 
比率%

粮谷类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0.5

0.6

1

0.4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验费.

经济作物类

0.7

0.7

1

0.45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它

水(瓜)果类

1

0.8

1

0.6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六、程序(附:流程图) 
(一)承办人受理、审查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二)承办人、协办人,在作物生长期间组织2人以上植物检疫人员到田间进行2-3次检疫;如果发现可疑症状带回实验室检验。 
(三)承办人、协办人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副站长审核。 
(四)报站长审批。 
(五)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六)按照《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附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上长期公布(网址:http://www.mdjagri. 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