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日期:2012-10-3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724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许可条件和标准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开发项目);

(四)施工现场已经具备了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已经达到了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五)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的资质能够满足建筑工程的要求。外省建筑业企业已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已经招标,施工企业为工程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需要;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七)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签订了委托合同;

(八)已经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要求。建设周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预付工程款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三)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开发项目);

(五)现场三通一平的情况说明;

(六)中标通知书;

(七)施工合同;

(八)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成员岗位证书;

(九)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十)监理委托合同;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保证施工质量措施;

(十二)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保证施工安全措施;

(十三)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十四)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十五)外省建筑企业办理进省施工备案手续

(十六)缴纳城建配套费证明;

(十七)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或商品混凝土合同;

(十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价款的3%);

(十九)供热、燃气管道核准手续;

(二十)建筑节能设计书及审查表;

(二十一)施工组织设计。

受理

由申请人按照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局行政审批股申请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1、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审批单,由承办人B报股长审核,股长提出审查意见。

2、股务会集体研究,依据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股长组织召开股、办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股、办室意见,并由股长签署意见。

3、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一次审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八、公开公示

将制度在东宁县政府网站(       )长期公布。批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局长。

核准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核准条件和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所需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五)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人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的提供此表);

(六)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七)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十)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十一)主要勘察设备发标复印件。

受理

由申请人按照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局行政审批股申请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规划局勘察设计股审查。

 六、审核与决定

1、勘察设计股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查意见后,报勘察设计股长审查。

2、通过审核的,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报市住建局。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八、公开公示

将制度在东宁县住建局网站(www.dongning.gov.cn)长期公布。批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燃气供应许可审批制度3、该开发项目已经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4、该开发项目已经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该开发项目已经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该开发项目已经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了专户存储资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许可报告;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发改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预备项目通知单或核准立项报告;

4、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5、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局出具的开发专户缴存证明;

8、与棚廉办签订的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9、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总平面图。

五、受理

由申请人按照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局行政审批股申请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股长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股、办务会集体研究,依据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股长组织召开股、办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并由股长签署意见。

3、对初审合格的,报主管领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经审查合格的,呈主要领导签批,出具开发项目开发许可批复,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八、公开公示

将制度在东宁县住建局网站(www.dongning.gov.cn)长期公布。批准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副主任、主任、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