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征收)――防洪保安费征收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53
     

 

(水建征收1)——防洪保安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 承办人
三、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
(三)、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
四、征收条件
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单位;城乡在职职工,均由东宁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防洪保安费。
五、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6‰征收。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3、各类依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计征。
(三)、对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六、征收程序
(一)、由具体负责收费人员核定缴费单位应缴数额,报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向缴费单位下达《防洪保安费缴纳通知单》;
(二)、缴费单位在接到《防洪保安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将防洪保安费缴至指定的财政账户;
缴费单位在接到《防洪保安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防洪保安费缴纳至指定账户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填写《立案审批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缴费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承办单位外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防洪保安费的,经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