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09
     

 

(防洪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一)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字【2006】102号)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河道、湖泊和水库防洪安全的建筑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必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报表;
(二)、设立旅游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证明资料(水利旅游项目所在水利旅游区权属证明文件、水质检测证明、工程安全运行证明、水利旅游项目所在水利风景区原有等级称号证明);
(四)、对游客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风景区经营管理体系有关目录(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规章);
五、审批条件
(一)、县域管辖范围内,符合防汛规划
(二)、符合流域治理规划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东宁县行政审批大厅水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收到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是否受理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转交东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防汛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不受理该旅游项目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审查和决定
防汛办承办人建档同时填写《水行政审批表》、《行权轨迹表》随卷批复。由承办人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防汛办主任审核,决定受理后,由承办人进行现场勘查形成书面的勘查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提交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后,呈报主管局长审定,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三)、签发批准文件
在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局长签发批准文件。
七、监督检查
防汛办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