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20
     

 

(防洪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第“五”中的“(七)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蓄滞洪区内……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四、需提交的资料(各5份)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申请;
2、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图纸;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审查后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书;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
2、建设项目有利于实现蓄滞洪区土地的合理利用;
3、建设项目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经批准。
六、审批程序
(一)、受理
1、东宁县行政审批大厅水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收到审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防汛办承办人对窗口转来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决定受理的,由承办人建档并填写《水行政审批表》、《行政审批流程轨迹表》随卷批复。防汛办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在20个工作日内将踏查情况报主管主任审核,并招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提交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审查通过后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三)、颁发许可决定书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