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17

(防洪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1、2010年省政府1号令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需提交的资料(各5份)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
(五)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六)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1辖区内县管防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
2、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编写评价报告;
3非防洪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
4、建设项目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符合国家防洪标准要求
六、审批程序
(一)、受理
1、东宁县行政审批大厅水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收到审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防汛办承办人对窗口转来申报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决定受理的,由承办人建档并填写《水行政审批表》、《行政审批流程轨迹表》随卷批复。防汛办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组织专家论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踏查论证结论报主管副主任审核,并招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提交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审查通过后呈报分管局长签批。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