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3)――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收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699
     

 

(灌区3)——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收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三岔口、东方红灌区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主管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原则]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按照国家规定无偿使用的排水工程除外。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并推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受益面积收费。
(二)《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农业等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农业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黑价联字[1997]8号文件)
四、征收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向用水单位提供农业灌溉水源;
(二)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用水单位按照实际用水量或受益面积缴纳水费。
五、征收标准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费2分4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20元。旱田,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2分4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10元。
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收水费2分5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15元。
 乡(镇)或集体管理的灌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县(市)物价、水利部门核定。
动力抽水灌区,除交水费外,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抽水动力费。
供水计量点:自流灌区,以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提水灌区,以水泵出水口为计量点;水库灌区,以放水洞或灌区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
六、征收程序
(一)县物价局根据有关收费文件,给灌区管理站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灌区管理站根据供水或灌溉面积,核定全年供水水费方案。
(三)收费方案上报农田水利股审核,经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同意,主管局长批准后征收。
七、监督检查
灌区管理站、农田水利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