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17
     

 

(水保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A、B)
三、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验收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凡是县水务局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2、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收到关于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设施申请后。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需要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验收。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3、根据验收意见,报水土保持办公室办公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提交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定;由主管局长签发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保办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