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14)―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295
     

 

(河道14)—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三岔口、东方红灌区管理站、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主管副站长、承办人(AB
三、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东宁县灌区管理站或河道堤防管理站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管理单位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管理站站长签署意见后,报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同意,由管理站签署立案;
(二)、调查。由管理站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管理站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站长签字后提交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四)、处罚告知。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站长审核签字、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由承办人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站长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站长签署、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由承办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和结案登记表,将执法文书立卷。副本(或影印件)交水行政审批股与管理站双向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管理站外水行政审批股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管理站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