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妨碍行洪建筑物强制拆除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21
     

 

(河道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 :站长、副站长、承办人(A、B)
三、法律依据 :
(一)《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二)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五、程序
(一)立案
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副局长复核后签批。
(二)调查取证
1.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后承办单位组织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现场情况,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核
承办站对承办人报送的《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站长核签,报主管副局长签批(重大疑难案件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局长签批)。
(四)告知
对拟实施强制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方正县水务局副局长进行复核。
(五)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逾期不拆除的,方正县水务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方正县水务局主管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六)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七)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监督检查
方正县河道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