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11)――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583
     

 

(河道11)——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采伐的申请书、
(二)采伐方案。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东宁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东宁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堤防管理站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