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故道、旧堤占用或者拆毁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523

(河道10)——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或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六条: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市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
(二)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三)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五)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或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符合政府防洪规划、
(二)城市建设确实需要。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东宁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堤防管理站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