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8)――在内河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347
     

 

(河道8)——在内河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7条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须提交的资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先领取申请书)
(3)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和其他有关图纸)及防洪措施、防洪工程安全、两岸绿化恢复的相关方案。
(5)处理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纸;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应当向东宁县水务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窗口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转到东宁县河道管理站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水务局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河道堤防管理站承办人进行现场踏察,及时将踏查情况报单位集体研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