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431
     

 

(河道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第二款: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征收条件
(一)防洪保护区范围内
(二)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
五、征收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 农工办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农业等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项收益范围明确的提防收费标准。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保护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
主要江河堤防: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1元,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3角。各企事业单位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3‰缴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
重点江河堤防: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8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2角。各企事业单位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
六、征收程序
(一)河道管理站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取得计费依据。
(二)依据收费标准和现场踏查取得的实际计费依据计算收费数额,经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批准。
(三)告知申请单位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及依据。
(四)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开具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申请单位将行政收费按时缴入市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缴费收据。
七、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