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3)――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351
     

 

(河道3)——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二)、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四、征收条件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
(二)、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五、征收标准
(一)、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和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实际采剥砂石量计收,每立方米0.50元。
六、征收程序
(一)河道管理站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取得计费依据。
(二)依据收费标准和现场踏查取得的实际计费依据计算收费数额,经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批准。
(三)告知申请单位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及依据。
(四)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开具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申请单位将行政收费按时缴入市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缴费收据。
(五)申请单位持银行出具缴费收据办理采砂行政许可。
七、监督检查
承办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