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11)――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231
     

 

(水政11)——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 主管副主任承办人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 、处罚条件
取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东宁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主任签字后,报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通过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同意,由承办单位予以签署立案;
(二)、调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通过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通过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通过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和结案登记表,将执法文书副本(或影印件)报行政审批股双向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承办单位外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承办单位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