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 二、 办理条件 (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0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0日 六、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453)5850102 投诉电话: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453)585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