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商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12-11-2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4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东宁县辖区内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行使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
(一)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法律禁止的行为;?    
(三)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    
(四)未按法定程序、法定依据执法的行为;?    
(五)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执法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举报、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或私下了结案件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
(四)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予移送的;?   
(五)不及时执行或不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办“人情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案”的;  
(八)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九)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下同)的;?   
(十二)超越职权办案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十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十五)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十六)出具虚假鉴定、评估结论的;?   
(十七)妨碍作证或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的;?   
(十八)在监督管理及执法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向当事人及其亲友、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的。    
(十九)有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五条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行政执法过错严重后果的,均应承担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应当经过审核批准而未经审核批准导致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承办的,追究职务高的责任人的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追究共同责任;?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情节、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未纠正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审核、批准错误的:?   
1、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无法辨明真相,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2、审核人、批准人对行政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未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承办人视其行政执法过错造成的后果程度,承担应有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和后果,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可并处警告,并处警告的应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可并处警告或记过,并处记过的应扣发当年的绩效奖;?   
(三)暂停执法工作一年,可并处警告、记过、记大过,并处记大过的应不予晋级一次;?   
(四)调离执法岗位,可并处记大过或降级;  
(五)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应扣除所在单位执法责任制相应的考核分数。    
第九条 故意违法执法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故意违法执法:?
1、二千元(含二千元)以下,承担8%─20%赔偿费用;? 
2、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承担6%─15%赔偿费用;   
3、五千元以上,承担4%─10%赔偿费用。?   
故意违法执法且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节之一的,可按比例的上限承担赔偿费用。?   
(二)重大过失违法执法:?   
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承担1%─3%赔偿费用,但最多承担五千元赔偿费用。?    (责任编辑: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