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制度

日期:2012-11-1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7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审批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三、验收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申报材料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五、审批程序和完成时限

  (一)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试生产3个月内,采取法定形式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环保部门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二)项目审查。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三)项目批准。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依据现场验收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批件。     

(四)听证与信息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公示拟批准验收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五)承诺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听证的除外)。 

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东宁县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1/。审批结果在东宁县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按照《东宁县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

八、责任追究

按照《东宁县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责任编辑: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