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日期:2012-11-1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703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审批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和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9年)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六条规定: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第三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一)县(市)政府(行署)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县(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中明确由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外,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所需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3份,电子版(光盘)2份;需国家和省备案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5份,电子版(光盘)3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批转给相关处室会签。

(三)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东宁县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1/)。审批结果在东宁县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1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为即日办结。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九、监督检查

按照《东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实施。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东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流程图 

(责任编辑: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