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10-18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127
     

      东办发〔2013〕30号

      中共东宁县委办公室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东宁县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东宁县委办公室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东宁县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3〕26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直管发〔2013〕71号)和牡丹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办公用房清理规范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通知清理范围为全县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占用、使用的办公用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清理内容
      (一)超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要清理、腾退。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为准,原则上按一人一处办公用房执行,超过一处的要予以清退;办公用房使用严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使用多个房间的或超标部分能够独立间隔出一个以上办公房间的要予以调整;办公室内有休闲、娱乐、健身等超出办公用房正常使用功能的区域和房间,区域要撤销、房间要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要予以清理、腾退。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到期要予以收回,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四)所属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要予以清理、腾退。
      (五)部门或单位转为企业后占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的要予以清理、腾退,已经批准租用原办公用房要规定履行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要予以腾退。

      三、清理方式方法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0月10日—10月16日)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结合摸底上报的情况,明确清理任务。
      (二)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清理方式方法,明确腾退调整时限,于10月16日上报清理结果。
      第二阶段:(10月17日—10月20日)
      按中央两办清理办公用房通知要求,于10月24日前完成上报清理工作报告。
      第三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
      县机关局会同县纪检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实地看、具体听的方式组织考核,同时准备做好迎接省、市检查。
      四、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罗海涛 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
      王继武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郭传华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赵凤昌 县政协副主席、审计局局长
      闫 肃 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恒恢 县发改局党委书记、局长
      林晓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邵玉波 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少波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东宁县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县专项清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
      主 任:刘少波(兼)
      成 员:黄培河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常务副局长
                  韩岩军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战   群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任务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建立“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直接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严格按照中央文件规定及省委、市委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清理做到不错不漏,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清理政策规定,若瞒报、谎报,将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
      (二)务求实效,边清边改。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市的各项相关规定,已经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超标的,要立即整改;尚未投入使用的,按文件精神,按标准分配使用。 (责任编辑:机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