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党政办公中心办公楼管理办法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33
     

 

东宁县党政办公中心办公楼管理办法
 
 
为加强与规范党政办公中心办公楼(包括政府2号办公楼)管理,有效降低行政办公成本,创建安全、文明、整洁、和谐、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要自觉爱护楼内会议室、楼梯、电梯、卫生间、办公室门窗、各类管线、灯具、开关及室外自行车棚、草坪、花坛、升旗台等公共设施。如有人为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或物品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适当赔偿。
2、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保持仪表端庄,着装整洁、大方、得体;言行举止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禁止大声喧哗、唱歌,禁止带小孩上班。
3、工作人员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走廊、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不得吸烟、吐痰、乱丢果皮纸屑,随意堆放垃圾。严禁从窗户直接向楼外抛物,自觉保持室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4、各科室办公桌、文件柜摆放合理协调,室内整齐洁净,无乱堆乱放现象。除按规定贴挂的图表、制度外,不得在室内墙上钉挂物、乱涂乱挂;如有通知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告示牌上。
5、外来人员凭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下发的通行证方可进入楼内,没有通行证的办事人员凭工作证(或身份证)登记后方可入内,大楼内严禁推销人员、收废品人员、精神病患者及其他闲杂人员等进入。
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楼内,外来办事者携带危险品必须交由值班保安代管。
7、工作人员严禁在办公室私搭、乱接电源。并严禁使用电炉、电暖风等与工作无关的用电设备,如办公室发生水、电故障,不要擅自处理,速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派专业人员维修。
8、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接触喷淋头、手动报警器、烟感、温感等消防联动设施,以免传感器发生误报,损坏消防设备,造成安全隐患。
9、禁止在楼内做饭、饮酒、搞私人聚会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醉酒上班,酒后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并适当处以罚款。
10、配电室、地下室设备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发电机室等重要安全区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人进行统一管理,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公楼后门周六、周日及平时下班后上锁,各单位加班人员请从前门登记出入。
11、楼内夜间值宿及加班人员不得带外人留宿,并密切配合大楼保安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值勤保安。
12、上班后要将机动车、自行车等各种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停车场、车棚按照《加强党政办公中心停车场管理的通知》进行管理。
13、未经允许严禁各类车辆上缓道开到正门厅前,如违规开车到正门厅,造成公物损失,照价赔偿,并适当处以罚款。
14、楼内各会议室原则上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在使用时要互相协商、相互配合,以体现其公用性。各单位严禁在会议室举办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追究单位领导或当事人的责任。
15、工作时间出入办公室请随时锁门,洗手间水、电随用随关;下班时请将文件、重要资料放入卷柜或抽屉锁好;关闭门窗及照明、电脑、复印机、电水壶等用电设施电源后,方可离开。做到“烟不落地,灯不常明”,对未按规定执行人员,将根据用电量的金额,处于10倍罚款。
16、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合理、节约使用水、电、热等各类资源和能源,对此,机关局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单位及人员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17、楼内给排水、饮用水、采暖、中央空调、电照、动力、网络、通讯、消防联动等所有系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专人检修、维护、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拆卸。
18、严禁使用饮用水(矿泉水)洗涤、盥洗、浇花。为保证饮用水的质量,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设专人定期对饮用水箱进行清洗、消毒、检测,为避免饮用水的重复加热,各楼层饮水机实行定时管理,下班后及周六、周日停止加热。
19、党政办公中心大楼内外的环境卫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并协调各单位进行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随时通报检查情况。
20、楼内大、小会议室、走廊、楼梯、门厅、电梯间、洗手间等公共区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督指导华宇物业公司进行保洁。
21、各部、委、办、局的办公室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自行保洁,要做到窗明几净,无卫生死角。各办公室清扫出的垃圾应及时倾倒到洗手间垃圾桶内,严禁直接扫入走廊、倒入门厅以及走廊保洁桶内,严禁在洗手间盥洗盆中清洗拖把、倾倒茶叶及其他易造成下水道堵塞的废物残渣。
22、室外公用区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划分卫生分担区,由楼内各单位“三包”管理(各单位分担区域、“三包”方案另行下发)。每周五下午为楼内外大扫除时间,冬季除按时进行大扫除外,如遇下雪天气随时清扫。
23、停车场、升旗台、广场、绿地等其它公用区域及设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指派专门的保洁人员进行保洁。升旗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依法管理。
24、上述管理事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并在一楼大厅随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将通报的结果提交有关部门,将其作为年终文明单位、行风建设、评选先优考核的依据(记录备案)。
25、《党政办公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行下发。
26、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机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