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917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