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242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