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43
     

(一)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内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六十日以上申报,或者未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