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66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