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15
     

(一)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处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1-5人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6-10人的,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10-15人的,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超过15人的,按照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处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1-5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6-10人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10-15人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超过15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