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11
     

 

(一)违法行为描述: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增加一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增加二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增加二种以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3个月以上提出变更申请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进行了专项安全验收评价,但未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进行了专项安全验收评价,但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