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41
     

 

(一)违法行为描述: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登记企业有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但专职值守人员不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不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登记企业未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登记企业不能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未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 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转让、冒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