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药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日期:2011-12-29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0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局长、主管副局长、稽查大队大队长、业务股长、承办人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
《举报登记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物品清单》、《行政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四、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责任编辑: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