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日期:2011-12-29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79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合议人员、股长、政策法规审核人员、主管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副局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及标准
见《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附件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由餐饮服务监管股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申请表》,经股长审签后,报主管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副局长批准。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控告、移送、交办的餐饮服务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餐饮服务监管股相关人员对案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程序等要件进行合议后,由股长审核,送局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三)审查
局政策法规部门对餐饮服务监管股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餐饮服务监管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知、听证
1、对餐饮服务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A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拟做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经主管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副局长签批(主管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后,由承办人B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通知书》,于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五)审议与决定
案件审查终结,局政策法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审批(主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B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承办人B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应当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办案时限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听证、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但听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延长超过1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按照《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八、责任追究
按照《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