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

日期:2011-12-29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301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应当办理采药证。采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核发。涉及到采伐林木和猎捕动物的,应当同时取得相应的许可。”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无。
四、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采药证>申请表》一份;
(三)本人一寸照片二张。
五、受理
承办人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股长复核;股长提出复核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决定是否批准核发。
七、办理时限
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招标程序或者申请的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东宁门户网站长期公示。审批结果将在东宁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按照《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实施。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

 

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责任编辑: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