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制度
日期:2011-12-29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5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餐饮服务开办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四、所需材料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责任编辑: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