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的规定

日期:2016-12-1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921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办园行为为抓手,以加强幼儿园管理为切入点,牢固树立依法办园、依法治教意识,进一步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推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目标内容

(一)规范办园行为

1.幼儿园名称。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并体现办园性质和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不得带有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双语”、“艺术”等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2.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入园”的原则,幼儿园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要上报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经审批后方可招生。

3. 办园规模。具有3个班级以上的规模方可开办幼儿园。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幼儿园各年龄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核定标准,一般托班(2岁-3岁)20人,小班(3岁-4岁)25人,中班(4岁-5岁)30人,大班(5岁-6岁)35人,混合班30人,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的5名。

4.办园审批注册。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幼儿园的审批注册,未经审批的幼儿园(班),不得进行招生。

(二)规范管理行为

  1.分类动态管理

  (1)建立年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年三月至四月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规范化检查,十一至十二月份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年检,定期检查与督导评估或其他工作结合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

(2)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

(3)省级园、市级一类园办园质量下降的,按程序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撤销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年底督导评估中减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表彰资格。

(4)二类或三类幼儿园办园质量提升的,按程序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提档升级的意见和建议。

(5)对幼儿的流动情况,实行月报表管理制度。每月5日,各幼儿园上报教育局视导室统一制定的学生流动情况月报表。各园需各自存档幼儿在籍情况。

2.幼儿园收费管理

(1)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实行“按质分类,按类收费”的办法,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2)设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和公开电话举报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和公开电话举报制度。

(3)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以搞科研为由向家长收取实验费或特色费、推销相应的学具及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的经费,小学管理的幼儿园,管理费的80%以上用于幼儿园。

3.师资队伍管理

(1)各园建立员工档案,并施行月报表制度,要求3月5日上报。

(2)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并持证上岗。

(3)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都要按计划进行培训,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要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4)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工作人员。

(5)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建设,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幼儿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

(6)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也按上述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4.安全工作管理

(1)各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牡丹江市幼儿园安全工作评估标准》及上级文件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

(2)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

(3)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

(4)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严禁购买“三无”及含防腐剂等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食品,务必做到幼儿一人一巾一杯。

(5)幼儿须持健康查体证明方可入园,严格实行持卡接送幼儿制度。

(6)建立幼儿监护人档案,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幼儿自带药品记录。

(7)幼儿园使用的车辆要具有交警、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行驶证和各种年检、保险手续以及交警部门颁发的统一标识等,并在教育局备案。要真正做到车不超载,有保教人员随车看护等。

(8)幼儿园要采取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5.宣传工作管理

  (1)各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宣传科学的具有时代因素的育儿知识,争取家长和社会各界支持。

(2)幼儿园通过当地媒体播放、刊登或者对外发放的招生和其他宣传材料、校车广告等必须经县教育体育局视导室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规范保教行为

1.强化保育工作

(1)幼儿园要配备专职保健员,有计划地加强对教师、保育员、保健员、食堂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卫生学、心理学的学习教育。

(2)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

(3)把好幼儿入园晨检关,做好看、摸、问、查的各项工作。

(4)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膳食,保证营养满足幼儿成长发育需要。

(5)户外活动时间,教师要在旁照看组织,不得擅离岗位。

(6)对新入园的幼儿要细心呵护,要与家长密切合作,防止幼儿走失等问题发生。

(7)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

(8)要做到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保中有教,培养幼儿生活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幼儿生理、心理健康发展。

2.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1)规范课程设置。坚持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选择教育活动内容和实施相对统一的教材,要统一使用黑龙江省省编幼儿园教材,也可选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早期教育研究中心编写的幼儿园和谐发展课程,除此之外也可设置适合幼儿年龄特点及本县镇特色的园本教材,凡增设特色课程的,须经县教育体育局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实施五大领域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坚持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对幼儿实施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的教育内容,实行集体教学与区域活动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注重幼儿行为习惯、文明礼仪养成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不得进行珠脑心算、早期识字写字和双语等教育教学活动,禁止对幼儿实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除体格检查外),不允许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大班要逐步培养幼儿正确的坐姿、握笔姿势和读书姿势,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具备师资条件的,大班下学期可进行单韵母、声母的教学,但要摆脱小学化倾向。

(3)规范课题管理。幼儿园要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以教研推动保教质量的提高,大力提高园长、教师的专业水平,幼儿园承担教科研课题的,首先要向县托幼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管理,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担。

三、加强领导,严格落实

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促进全县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盛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