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许可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5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从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的,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
责任人:负责人、主办人、协办人。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三)《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资格条件》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四、所需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主办人、协办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科务会讨论;讨论后,形成决议,由主管领导签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经营批准文件。
4、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
七、公开公示
将制度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dongning.gov.cn)进行公示。
入、监督检查
按照《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