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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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下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面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公路边沟50平方米以的公路路肩2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经同意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尚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积极拆除、恢复原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10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3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尚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改正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10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尚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积极拆除、恢复原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5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5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尚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改正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5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长度在1米以下的,且能够积极拆除、恢复原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长度在1米以上5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长度在5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长度在2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长度在100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7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长度在1米以下的,且能够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予以改正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长度在1米以上5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长度在5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长度在5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长度在500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8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50-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60-100米、公路两侧150米以外(危及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00-1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40-60米、公路两侧100-15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1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40米、公路两侧50-10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米以内、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米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9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行驶20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行驶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行驶5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行驶500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损失,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擅自移动、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未造成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损坏,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1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下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1平方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边沟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公路路面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边沟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公路路肩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边沟5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路肩20平方米上的,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准备实施违法行为,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将乡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将县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将省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将国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3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1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400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6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造成公路损坏在5000元以上未报告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14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公路损坏,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非公路标志版面在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非公路标志的基础在0.5平方米以下,或版面在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非公路标志的基础在0.5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以下,或版面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非公路标志的基础在1平方米以上,或版面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5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公路损坏、临时搭建,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恢复原状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上4米以下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4米以上8米以下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8米以上12米以下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2米以上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平面交叉道口属改造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尚未开始实施地面以上的建筑、构筑行为,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15米-20米、省道12米-15米、县道8米-10米、乡道4米-5米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10米-15米、省道10米-12米、县道6米-8米、乡道3米-4米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5米-10米、省道4米-10米、县道3米-6米、乡道2米-3米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建筑物、地面构造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在国道5米以内、省道4米以内、县道3米以内、乡道2米以内 | 责令限期拆除,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7 |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长度在5米以下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长度在5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长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长度在200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未造成公路损坏、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且能够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影响交通安全但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影响交通安全,并且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影响交通安全,并且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影响交通安全,并且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 行 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 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9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东宁县交通运输局 | 不予处罚情节 | 少量堆放物品,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
轻微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在2平方米以下,涵洞堆放物品在3平方米以下,公路隧道堆放物品在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涵洞堆放物品在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公路隧道堆放物品在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涵洞堆放物品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公路隧道堆放物品在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在10平方米以上,涵洞堆放物品在15平方米以上,公路隧道堆放物品在5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