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652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制度
(县级公路)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路政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股长、股长、队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路政大队副站(段)长、站(段)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所需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书面申请;
(三)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四)占用挖掘公路审批表;
(五)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
(六)现场勘察笔录;
(七)现场勘察平面图;
(八)申请单位提供的施工设计图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提供工程立项批文、具体位置、工程设计图、挖掘占用时间、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面积、深度)、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方案、修复或改建措施。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上述材料报请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后,当事人填写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对现场进行勘察,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与当事人签订临时占用挖掘协议书并出具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申请,按规定制作卷宗,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3.承办人A接到申请后先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确认其提供资料完备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对书面审查不符合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1.牡丹江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对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承办人B对现场及卷宗进行复查,与初审意见一致,签字后报主管处长、提出审批意见,报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审批科核准,加盖交通局审批专用章
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dongning.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责任追究(试行)》。
附件: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流程图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