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85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综合股股长、技术股股长,主管副站长、站长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①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凡申办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凡单位和个人自有的车辆,未申请办理经营道路运输手续的,不得经营道路运输。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超过3个月未营业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
第6号令)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配载服务经营的: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有独立的危险货物存放库房,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不得混放;
2、有桌椅、固定电话、电脑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有健全的服务规程和货物安全保障制度(包括配载服务登记、货物损毁处理、货物保险等制度,明确货损、货差、丢货的具体处理措施)。
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
4、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配载服务经营的:
1、配载服务、搬运装卸经营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者个体业主身份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企业出具的经营行为担保书;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有危险货物存放的应提供危险货物存放库房的说明材料;
6、办公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7、组织机构证明材料;
8、管理人员名单;
9、服务规程、货物安全保障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
1、配载服务、搬运装卸经营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者个体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
5、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6、管理人员名单;
7、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各类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