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驾驶证照行政强制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497
     

暂扣驾驶证照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路政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股长、股长、队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路政大队副站(段)长、站(段)长。
二、强制措施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装有危险品、贵重物品或鲜活易腐不宜扣留的车辆,可暂扣驾驶证照。并开具盖有省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印章的暂扣凭证,限期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被扣驾驶证照的单位或个人接受处理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证照。
三、强制措施程序
依法实施行政强行措施暂扣驾驶证照,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承办人A、B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发现当事人由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认定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因运输品为危险品、贵重物品或鲜活易腐,不宜扣留;
(三)告知当事人作出暂扣证照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承办人A、B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五)路政大队队长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制作并送达盖有省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印章公路路政管理暂扣凭证;
(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照,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暂扣驾驶证照,当事人应按限期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驾驶证照;
四、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dongning.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的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六、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暂扣驾驶证照路政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