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或养护单位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77
     

施工单位或养护单位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路政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股长、股长、队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路政大队副站(段)长、站(段)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或公路养护单位在改建、养护公路时,未设置安全标志、封路标志、绕行标志、或临时便道不能保证通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处罚范围:违反《黑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改建、养护公路时,未设置安全标志、封路标志、绕行标志、或临时便道不能保证通行的单位。
施工单位或养护单位违规行为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在接到公路管理机构整改通知后,及时根据整改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封路标志、绕行标志、临时便道,并能够保证通行,达到标准的,处于1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在接到公路管理机构整改通知后,设置安全标志、封道标志、绕行标志、临时便道,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于2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在接到公路管理机构整改通知后,规定期限内仍未设置标志或便道的处于5000元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办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属本机关管辖;(2)有施工单位或养护单位违规行为;(3)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施工单位或养护单位违规行为,路政大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路政大队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路政大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站长批准后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路政大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主管站长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违法活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路政大队组织(包括承办人A或B在内的)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路政大队队长组织召开队务会讨论后,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交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主管站长审查。
(三)审查
主管站长对路政大队报送的《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站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路政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知权力
经主管站长审查或站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路政大队承办人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决定与送达
路政大队根据审查通过的《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填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管站长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牡丹江市公路管理处批准,可以暂缓和分期缴纳。
(七)结案归档
路政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dongning.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处罚时限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施工单位或养护单位违规行为路政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