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日期:2018-07-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99
     

第一条 为纠正和防止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推进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四)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本身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公开的环节和内容的公开情况;
(五)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情况;
(六)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权力的廉洁性。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
申诉举报电话:0453-3631402
电子信箱:dnjtj@163.com,
由纪检监察室接听、登记、受理;
(二)局党委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责任科室自检自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行权科室对本科制度的执行情况以科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科内经常性自检自查;
(四)接受社会公众、司法、政协、人大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各行权科室的自检自查,由各科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科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与有关科室人员座谈、回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主办部门或单位在调查中有权滞留被检查科室或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各行权科室要建立行权案卷,记录行权全过程,全部由责任人签字。
第八条 对行权科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责任人按《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或表彰。
第九条 在做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十条 各行权科室要对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等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