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简报第十四期

日期:2010-11-08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78
     

 

 
 
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简报
 
(第十四期)
 
----紧跟政策步伐推进工作创新惠及广大群众
 
2010721我院接到申请人仲某的申请,申请人仲某与被申请人某司机乐汽配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12月建立了劳动关系(书面形式)。20073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不慎被机床绞伤右前臂,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治愈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清人为伤残九级。经协商,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从事保卫工作。200912月,申请人仲某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医药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经我院仲裁判定结果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承担申清人住院期间全部费用。
3、被申请人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工伤赔偿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享受用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工作创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换句话说职工因工受伤后,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期满终止,工伤职工只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的支付其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保险待遇。
而按照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老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新条例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职工工伤后灵活、主动、不受限制更加人性化的择业自主权益。
 
                   
 
                 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816
(责任编辑: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