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简报第二期

日期:2010-11-08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461
     

 

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简报
 
(第二期)
 
----春风促和谐政策惠民生
 
阳春三月,在这冰消雪融,春暖边城的时刻,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政办发(2003)18号]和《东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08)9号]中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金待遇标准在2009年调整的基础上再次调整,全面提高东宁县城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考虑到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病程长,经济负担沉重的实际,决定再次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费用的报销比例。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自2010年起,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0元/人、年提高到40000元/人、年。
2、自2010年起,东宁县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00元/人、年提高到200000元/人、年。
3、自2010年起,东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由2009年的500元/人、年,调整为300元/人、年。
4、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费用报销比例在2009年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
本次调整将大幅度提高东宁县城镇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调整后的费报销比例将达到80%--90%的水平,居牡丹江六市县前列。
今后,东宁县医疗保险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东宁县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争取将东宁县所有城镇人口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为促进东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