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调解融法理 真情服务化纠纷

日期:2010-08-06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653
     

 

巧妙调解融法理 真情服务化纠纷
 
---东宁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故事集锦
 
(一)夫妻闹纠纷 调解助姻缘
 
大肚川镇煤矿村李某哭哭啼啼的来到大肚川司法所,要求主持公道,声称丈夫刘某打她,司法所工作人员见此情景,忙将她请进屋,先给她递上一杯热茶,缓和气氛,稳定情绪,然后,工作人员慢慢地询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十几年前,李某和刘某情投意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谐,并育有一女,小两口勤俭持家共同致富,小日子过得甜甜蜜蜜。但好景不长, 丈夫刘某与表妹有了暧昧关系,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出现了危机,尽管妻子李某多次苦口婆心地劝丈夫与表妹断绝关系,亲朋好友也出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刘某不听劝说鬼迷心窍,仍然与表妹来往,妻子李某终于不堪忍受,为此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后丈夫刘某才觉得还是原配妻子好,主动承认错误,李某不计前嫌,看在孩子的份上,给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小两口又开始了同居生活。这次是因家庭一点琐事闹起了纠纷,刘某失手打了妻子一拳,李某一气之下跑到了派出所,要求处理刘某,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劝告李某应当到司法所申请调解,所以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司法所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刘某及时赶到了司法所,司法所调解员对当事人双方晓之以礼、动之以情,做好疏通说服工作,指出刘某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打骂妻子严重伤害了李某人格尊严,引导刘某要疼爱李某,做一个模范称职的“好丈夫”,妻子原谅了丈夫,小两口重归于好。调解员同时严肃指出李某和刘某同居是违法的,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并与婚姻登记机构取得了联系,希望他们能尽快补办结婚登记,以增强双方的了解和信任。一席春风化雨般的安慰使李某重新找回了自信和尊严,放弃了与刘某彻底决裂的念头,双方决定尽快到婚姻登记机构补办结婚登记,开始新的生活。刘某在司法所调解员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着亲属的面保证和李某以宽容和理解相待,不再动手打人,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对妻子感情上的亏欠,一场濒临泯灭的爱火重新点燃。
为了巩固调解成果,调解员又深入到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回访,李某和刘某及时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今两口子和好如初,一家人和睦相处,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
 
(二)    大火烧毁房屋,调解获得赔偿
 
 
城区司法所接待了一位当事人,经调查得知,该人姓王,在县医院附近有一处平房,出租给陈某居住,陈某出国打工,家里留下老父亲在出租房内居住,陈某父亲老陈嗜酒如命,在某日晚,老陈又独自在出租屋内喝醉睡着了,炉膛内的明火顺着火墙子向上烧了起来,火越烧越大,而老陈却浑然不知,直到火烧到了房梁,并且火势延着房梁烧到了左右邻居的房屋,邻居发现后,立即报了火警,力气大的邻居则破门而入,把睡梦中的老陈叫醒,万幸之中,老陈没有太大烧伤。最后119消防车赶到,将大火浇灭,没有人员伤亡。消防队鉴定,火灾是老陈由于醉酒后疏于管理而引起,责任全部由老陈承担。事情发生后,王某与老陈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由于老陈以收废品为生,没有能力赔偿,双方不欢而散。
该所了解情况后,立即来到出租房现场,进行取证工作,用相机拍下了大火烧后的场面,走访邻居,调查核实火灾致使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情况,并计算进行恢复重建所需的材料、人工等各项费用。并且告知王某,虽然大火是由老陈引起的,但是由于大火给邻居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王某做为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老陈没有偿还能力,该所通过多方途径,联系到了做为承租方的小陈,小陈表示可以回国后协商解决。
4个月后,小陈回国了,该所召集王某和小陈就此事进行了调解,该所明确指出,房屋承租人主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第(9)款,“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经过双方协商,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司法所的主持下,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由陈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4000元,当场交付。房主王某则用这4000元,修理自己的受损房屋和赔偿邻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