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简介

日期:2016-09-21  发布人:姜颜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717

东宁民族宗教事务局成立于2001年,前身为东宁民族事务委员会。东宁民族宗教事务局是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及省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对全民族宗教问题的调研、参与制定少数民族规划及措施,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是委、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机关行政编制2名,借调人员2名。2007年被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授予“全省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其他民族、法规的贯彻实施;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组织对全民族、宗教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研究,提出可供政府参考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有关规划和措施;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三)、协调、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对公民民族成份的认定工作。

  (四)、参与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和规划;负责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促进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部、人事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

  (六)、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育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登记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协助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法制教育,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稳定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协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宗教自养。

(八)、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有关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抑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负责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的参观、考察事宜。

(九)、负责有关民族、宗教问题信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十)、承办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