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
日期:2016-11-02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201
一、责任单位
东宁市粮食局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局长
三、法律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